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完善学院管理,配合学院各项改革的推进,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,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。因事、因病或女职工生产等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,事后办理销假手续。凡未经请假、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无故不归,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须加强劳动纪律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。教职工的各类假期均应如实填写在《考勤汇总表》中。
第二章 考勤制度
第四条 本院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、培训、考察和学习的按公假处理。
第五条 病假。本院教职工因病请假,由医院认定并出具病假证明,由学院领导批准后,方能离岗休假。否则,按事假对待。
第六条 事假。本院教职工因私请假,时间在1天以上者,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,按规定权限呈报相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假。
第七条 婚假、产假、哺乳假、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。须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,由院领导签署意见,经校计生办审批盖章后,报人事处备案。婚假7天,晚婚的婚假按国家规定给予半个月;晚育的产假五个月,遇寒暑假顺延。
第八条 探亲假。教职工探亲一律安排在寒暑假,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。若在工作期间探亲,按事假处理。教职工请探亲假由院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批。教职工探父母一般20天,探配偶一般30天,寒暑假不足天数给予补足。
第九条 丧假。给假范围为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和子女,给3天丧假。如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在外地的,给予一定的路程假,由院领导签字报人事处审批。凡超假者,一律按事假处理。
第十条 各种请假应按请假手续提前2天办理(突发事故和急病应电话或口头通知,事后一周内补办手续)。
第三章 有关考勤奖惩的规定
第十一条 病假。当月病假7天以下,工资照发;7至9天扣发当月津贴50%;10天及以上,扣发当月津贴。工作不满10年的,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%,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70%;工作满10年的,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%。病假人员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二条 事假。满3天不满5天,扣发当月津贴50%;满5天及以上,扣发当月津贴;满10天或一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,按天扣发职务工资。
第十三条 产假、哺乳假。产假期间工资照发,哺乳假期间,领取职务工资80%,津贴停发。产假、哺乳假期间的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旷工。无故不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,按旷工论处,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。
第十五条 不遵守工作作息时间规定,无故迟到、早退者,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0%;上班时间打电脑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,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30%;无故不参加校(院、处)级会议,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30%;工作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,造成重大失误或恶劣影响者,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扣发1-3月岗位津贴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续假、补假。因病、因事续假,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,按规定报批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,应在假满后三日内补办,超过3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。
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负责解释。